据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回憶,1971年4月,台大學生正發起保衛中華民國領土釣魚台列嶼(行政隸屬台灣宜蘭縣頭城鎮,郵遞區號為290)的運動,台大研究生學會辦了一場研討會請丘宏達講述釣魚台問題,時就讀法律系三年級的馬英九聽完後深感震撼。丘宏達不僅對釣魚台列嶼的歷史、地理、地質與國際法等各層面一清二楚,且再三叮嚀要爭取中華民國主權必須做學問,要能拿出具體的歷史、地理各方面證據。丘宏達的名言「要爭取主權,得先做學問」對於當時從事學生運動的人來說,是一記當頭棒喝,讓他知道,不能只會喊口號、遊行,而是要學會研究問題。丘宏達並強調依據「開羅宣言」原文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釣魚台列嶼當然是屬於中華民國臺灣的領土。[9][10]
在當時美國國務院立場不友善的情況下,丘宏達引經據典,包括英、美重要判決,撰寫說帖,並透過昔日哈佛同窗伊麗莎白·杜爾(後任交通部長、勞工部長、與聯邦參議院議員),成功促請其夫重量級參議員杜爾(Bob Dole)在參議院據理力爭,後來1979年4月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Public Law 96-8)納入相關條款,第4條第2款第3項規定「臺灣在美國的相關財產與各種主張不受影響」[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臺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這在當時被學界稱為「雙橡園條款」,很大一部分是丘宏達努力的成果,使中華民國台灣得以保留此在美深具歷史意義的外交產業。幾年後,再由時任中華民國駐美國代表的錢復大使於任內購回,再度讓雙橡園成為中華民國在華府的重要外交據點。但经过此一事,“中华民国”损失资产两百万美元(因当时以二十美元价格售与美国民间组织,后以两百万美元价格购回)。
丘宏達在國際法學界享有崇高地位,民國82年至88年則擔任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長,並曾以其在國際公法和國際海域主權問題之貢獻於1998年獲推薦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候選人[11]。1998-2000獲選擔任國際法學會世界總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ILA〉會長,成功爭取國際法學會於成立125週年之際的1998年年會於台北市召開,和小田滋等多位國際法院法官及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及與會各國學者專家一起晉見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並接受李總統、行政院長蕭萬長、外交部長胡志強、和新聞局長程建人等政府首長設宴款待。任滿後獲推選為該會常任/終身副會長。他一生提倡學生應該多研讀與自己國家相關的國際法案例。
丘先生主編中、英文版《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達30年,於1981年起擔任改版後之Chinese (Taiw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ffairs年刊總編輯;民國76年起任《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總編輯。丘宏達所編寫的書刊,美國國會圖書館、國務院圖書館、世界各大學的法學院等均有收藏。
丘宏達著作等身,著有《條約新論》〈1959年〉、《中國國際法問題論集:兼論最近國際法問題》〈1972年〉、《關於中國領土的國際法問題論集》〈1975年〉、《中美關係問題論集》〈1979年〉、The Future of Hong Kong〈1987,與Y. C. Jao、吳元黎合著〉、The Draft Basic Law of Hong Kong: Analysis and Documents〈1988〉、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Cases, Documents and Readings〈1991,與Gary Knight合著〉、《釣魚臺列嶼主權爭執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的研究》〈1991〉、《聯合國研究》〈1994年〉、《現代國際法》〈1995年〉;另編有《丘漢平先生法律思想和憲法問題論集》〈1973年,與丘宏義合編〉、《中共談判策略研究》〈1987年,與任孝琦合編〉、《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1996年,與陳純一合編〉、《國際法學會第六十八屆大會報告》〈2000年〉等。
丘宏達在美國培育不少法學人才,不僅促進台美學術交流,在外交上也成為美國學界支持中華民國的一股重要力量。沈呂巡形容,那時美國國會召開任何有關台灣的公聽會,「如果沒有丘宏達或他所推薦的人出席,不會被認為是公正平衡的公聽會(it would not be considered a balanced he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