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身份陳述書(英語: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Entry Purposes),是在應急和特殊情況下用於返回香港的證件。入境身份陳述書現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處簽發,現主要簽發對象為在国外发生旅行证件过期、丢失或损毁又未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香港居民。
入境身份陳述書(英語: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俗稱「律師紙」,是由律師行公證處簽發的,便於在港居留的台灣華籍居民在批准居港期間往返香港及延期居留的證件。現香港居民中的台灣華籍居民可選擇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多次入境許可證代替,但在香港就讀兼讀制課程的台灣居民等仍需使用入境身份陳述書。
在2001年1月29日之前,台灣華籍居民訪問香港,會獲發一次或多次有效的入境許可證,但他們來港工作或居留,只會獲簽一次有效的入境許可證進入香港。由於香港主權移交後,中華民國護照在香港無法像其他護照一樣被當作可以加蓋香港居民身份簽證/進入許可的旅行證件,如他們在來港後需離港再回港或申請延期居留,須出示一份由律師行公證處簽發的「入境身份陳述書」 (俗稱「律師紙」,英語: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以便加蓋回港簽證、出入境蓋章及延期居留。[2]現時,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中的台灣華籍居民多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多次入境許可證 (俗稱「橘金本」)作為關聯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旅行證件,以便多次出入境香港。
樣式
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Entry Purposes
入境身份陳述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規格為A4紙大小,黑白色彩,使用中文繁體字或简体字和英文兩種文字。抬頭為「入境身份陳述書」和「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ENTRY PURPOSES」。
個人資料頁各欄目的填寫方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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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高(米)/Height (metres)」
「眼睛顏色/Color of eyes」
「頭髮顏色/Color of hair」
「特徵/Special Peculiarities」
「同行子女(十六歲以下)/Children Accompanying (Under 16 Years of Age)」:
「姓名/Name」
「男/女/M/F」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其後是旅客簽署、見證人簽署和蓋印,在下方有進入許可的粘貼位置。
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
入境身份陳述書規格為A4紙大小,黑白色彩,使用英文。抬頭為「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