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8年針对美國總統 安德鲁·约翰逊 进行的彈劾審判
彈劾 指各國政府中監察 機關對違法失職的行政機關、官吏僚屬作糾察、舉發以使其受到處分、懲罰的程序,常見於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 的御史臺 、都察院 ,日本律令制 的彈正台 、江戶幕府 的目付 及大目付 ,朝鮮王朝 的司憲府 ,又稱為「糾參」、「糾劾」、「參劾」。
近現代意義的彈劾 指憲政主義 架構下根據憲法 的規定,民意機構 、監察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機構 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項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世界 上很多擁有憲法 的國家或地区可以進行彈劾,比如美國 、巴西 、阿根廷 、俄羅斯 、菲律賓 、愛爾蘭 、大韓民國、 中華民國 、法國 、德國 、第三帝國 、波蘭 、土耳其 等地,主要應用於總統制 或半總統制 的國家。
彈劾的英文impeachment 來自拉丁語 ,是被捉住的意思。這個詞也與現代法語 中的動詞「empêcher 」和現代英語 中的「impede 」類似,意為「阻止」。中世紀 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impetere 」(攻擊),但這是錯誤的。「Impeachment 」一詞在法律界更常用於場合,即對證人的誠實可信提出質疑。
彈劾通常很少見,彈劾實際上只是法律上的指控,相當於刑法 中的起訴 ,但具備政治性質。被彈劾的政府官員交付專責機構審理,來決定是否對彈劾的的指控定罪。大多數國家的憲法要求投票結果是壓倒性多數(一般是三分之二多数)才得以通過[ 1] 。
概說
遭到彈劾並下台的官員,可能會被剝奪全部或部分的卸任禮遇或退休福利等。
在美國 ,彈劾可在聯邦一級或州一級發生。在聯邦一級,行政與司法機構的成員均可被彈劾,但彈劾標準不同。在行政機構中,只有被懷疑有「叛國、受賄,或其它針對國家的犯罪行為」的人才能被彈劾。此處叛國與受賄的意思是明確的,但美國憲法 並未指明何為「針對國家的犯罪行為」(high crime)。一些評論員據此認為,國會有權自行確定哪些犯罪行為是可導致彈劾的。
在司法機構中,彈劾的範圍要寬得多。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法官在「行為良好」時可繼續任職,也即國會可以行為不當為由免除法官的職務。
彈劾適用「美國的文官」(civil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眾議院 必須以簡單多數通過彈劾條款(articles of impeachment,所有50個州的立法機構以及哥倫比亞特區議會 (city council )也可以針對同級行政機構通過彈劾條款)。彈劾條款中包含了正式的指控內容,一旦通過,就稱被告「正被彈劾」(impeached )。
隨後,由參議院 對被告進行審判。憲法規定彈劾案對象為總統,審判由首席大法官 主持,若副總統 (兼任參議院議長)或其他官員則參議院署理議長 來主持,彈劾審判依憲法第1條第3款第5項 規定是參議員專屬職權,副總統即便兼參院議長也不能置喙。所以2021年参议院针对已卸任川普的弹劾,是由參院臨時議長主持弹劾审判。
如出席的參議員中有三分之二的多數認定被告有罪,則判定其有罪。如果被告正在任職,則被判有罪後即自動被解職。在判定有罪之後,參議院可以投票決定是否還禁止被告今後再次擔任聯邦職位(包括選舉及任命的職位)。按照宪法明确规定:弹劾只针对在任总统、副总统和文职人员,所以彈劾在被告離職後不可進行。如果出席的參議員中認定被告有罪的票數不足三分之二,則認定被告無罪,對其不作處罰。
國會一般將彈劾作為僅在極端情況下行使的一種特殊權力。自從1789年以來,眾議院僅啟動過63次彈劾程序(最近的一次是針對國土安全部 部長亞歷杭德羅·馬約爾卡斯 (Alejandro Mayorkas)彈劾案 ),遭到過彈劾指控的聯邦官員僅有以下18名:
最高法院大法官 (Associate Justice)塞缪尔·蔡斯 (Samuel Chase),在1804年被彈劾。
總統
安德鲁·詹森 於1868年被彈劾。在參議院的投票中,他以一票之差被宣告無罪。
比尔·克林顿 於1998年12月19日被眾議院彈劾 ,指控其於醜聞中對大陪審團 作偽證(以228:206票通過)、妨礙司法公正 (以221:212票通過)。另兩項彈劾指控未能通過,包括在瓊斯性侵 案中的另一項偽證指控(以205:229票被否決)和一項濫用職權的指控(以148:285票被否決)。參議院認定其無罪(偽證罪以45:55票被否決,妨礙司法公正罪以50:50票被否決)。
唐納·川普 於2019年12月18日被眾議院彈劾 ,指控其利用烏克蘭進行濫權(以230:197票通過)、妨礙國會調查(以229:198票通過)。在參議院的投票中,其利用烏克蘭進行濫權支持票48、反对票52,妨礙國會調查支持票47、反对票53,支持票均未达三分之二,被宣告無罪。
唐納·川普 於2021年1月13日再次被眾議院彈劾 ,指控其煽動叛亂 (以232:197票通過),川普也成為美國歷史上首位被彈劾兩次的總統。在參議院的投票中,支持票57,反对票43,支持票未达三分之二,被宣告無罪。
二名內閣官員
一名參議員
另外11名聯邦法官
許多人以為理查·尼克松 曾被彈劾,但實際上並沒有。1974年7月,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以較大票數優勢通過了對他的彈劾指控,並將這些條款提交給眾議院,但尼克松在眾議院投票之前就辭職了。因為尼克松基本可以肯定,如果他不主動辭職的話,他會被眾議院通過彈劾並被參議院認定有罪,在參議院亦不獲超過三分之一的議員支持。尼克松的第一任副總統斯皮罗·阿格纽 也在1973年被指涉以逃稅和洗錢罪,同樣在被彈劾表決之前就辭職了。
200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 州長羅德·布拉戈耶維奇 因貪污指控,遭州議會以絕對多數彈劾下台,是20年來首位被彈劾的州長。
程序
在英國 ,下議院 可以提出彈劾,但一般是以不信任動議 導致政府及內閣下台。
現代政治中的彈劾
2006年,英國將軍休·迈克尔·罗斯 爵士啟動彈劾議程,認為時任英國首相 貝理雅 由於錯誤帶領國家於2003年參與伊拉克戰爭 ,需要為此而負上責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罢免国家主席 、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 、国家军委主席 、军委副主席 等国家领导人 。1968年文化大革命 期间,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 被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 撤销职务,该罢免案违反了当时宪法的规定。1980年的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 宣布撤销该违宪决议。
香港立法會 可以根據香港基本法 第七十三條(九)行使對行政長官 之彈劾權利。
程序
香港立法會 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 ,指控行政長官 有嚴重違法或瀆職 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但並不能直接使行政長官下台,而是報請中央人民政府 決定。
澳門立法會 可以根據澳門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七)行使對行政長官 之彈劾權利。
程序
澳門立法會 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 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 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 決定。
中華民國政府 對官員的彈劾,依照中華民國 所制定之憲法 及憲法增修條文 的規定可分為對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與對公務人員的彈劾兩種,其程序略有不同。
對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
中華民國對總統 與副總統 的彈劾,原依《中華民國憲法 》原始設計,由監察院 提出彈劾案,國民大會 決議。待李登輝 總統上任後,曾多次推動修憲,將正副總統彈劾案改由立法院 全體1/2以上的立法委員提議連署,全體2/3以上立法委員同意通過,決議即視為批准。彈劾案議決後,應依法送請司法院大法官 組成之憲法法庭 審理。憲法法庭審理後,若大法官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彈劾,彈劾案即為成立,立法院應諭知總統或副總統立即請辭。[ 2]
對其他公務人員的彈劾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送請懲戒法院 審理。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每案通知13人參加,其與該案有關係者應行迴避。審查結果,如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得提請再審查,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命其上級主管機關為急速救濟之處理;其違法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法律或軍法者,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為適當之處理。監察院院長 對於監察委員所提出之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監察院有關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惟經審查委員決議允以公布之案件,則於移付懲戒機關時,由監察院公布之。懲戒法院於收到被彈劾人答辯時,應即通知監察院,並轉知原提案委員。原提案委員如有意見,應於10日內提出,轉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逾3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
根据《新加坡宪法 》,如总统 被证实犯下叛国、违反宪法或贪污等罪行,新加坡总理 或四分之一的议员有权发起对总统的弹劾;弹劾程序将依照宪法进行。自建国以来,新加坡并未发生过任何一次总统弹劾案。[ 3]
在馬來西亞 ,彈劾可在聯邦級或州級發生。《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43(4)條文說明,倘若首相 失去國會 下議院 多數議員的信任,除非首相主動提出要求解散議會舉行選舉,否則首相需要隨同內閣 一同辭職。[ 4]
彈劾首相程序
國會反對黨領袖 或任何一名國會 下議院 議員可隨時向國會下議院議長 提呈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 ,議長和下議院秘書處將會依據聯邦憲法和議會常規審議後批准或拒絕此動議。如果議長批准該動議提呈下議院,該動議將可被納入議程內進行辯論和表決。
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必須獲得國會下議院112名或以上議員的支持方可通過。不信任動議如果在國會 下議院 被表決通過,首相可選擇:
如果首相決定向最高元首 請求解散議會,最高元首擁有同意或拒絕的權力。如果最高元首批准國會解散的請求,選舉委員會將會在國會解散後的60天內舉行聯邦級選舉;如果最高元首拒絕國會解散的請求,首相與內閣成員必須立即辭職。一旦首相與內閣成員辭職,最高元首將會委任一名獲得國會下議院多數議員信任的下議員擔任新任首相。[ 5]
自1987年再度修改的大韓民國憲法 實施後,總統 的彈劾案,需經國會 的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的通過,再交由憲法法院 處理及審查。
1987年民主化以來,共有兩任總統被國會彈劾。第一次是2004年盧武鉉 被國會彈劾,但被憲法法院駁回。第二次是2016年朴槿惠 被國會彈劾,2017年3月10日大韩民国宪法法院通过弹劾案 。
案例
巴西前總統迪尔玛·罗塞夫 (左)和大韓民國前總統朴槿惠 (右),兩位都是她們國家的首位女總統,但最終都被彈劾下臺。
彈劾成功而下台的政治人物
彈劾階段被迫辭職
曾經被彈劾的政治人物但彈劾失敗
彈劾成功而被褫奪公權的其他政治人物
參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