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Political Parties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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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17年12月8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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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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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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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民政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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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政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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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規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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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19日由行政院以《政黨法草案》之名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
-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2017年5月25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2017年11月10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2017年11月10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2017年12月6日由總統蔡英文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17年12月8日[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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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2]是專責規範政黨相關事務的中華民國法律,歷時17年始完成立法。其要點包括政黨應辦理法人登記、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定期召開黨員大會等,並應辦理財務申報。[3]
概要
- 排黑條款:規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負責人。
- 名稱:歧視性或仇恨性、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足以使人誤認等不得登記
- 存續:以下情形,廢止其備案
- 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 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 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參見
參考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