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律令》(養老律令/ようろうりつりょう yōrō ritsuryō)是古代日本的基本法典,是由十卷十二篇的律與十卷三十篇的令組成律令法。《養老律令》是日本養老二年(718年)起藤原不比等開始根據《大宝律令》做了一些修訂而成。自孝謙天皇天平宝字元年(757年)開始施行,然而到了平安時代,《養老律令》的規範開始與實際的社會經濟狀況不符,雖然通過編撰格式來彌補,但到了平安時代中期,《養老律令》已幾乎變成了空殼。不過日本一直沒有宣布廢除《養老律令》,直到明治維新開始才於1868年廢止《養老律令》,施行期間大約是1100年,[1]是日本史上歷史施行最久的明文法令。《養老律令》的律已大半散佚,令大部分尚存於《令義解》中。
沿革
文武天皇大寶元年(701年)藤原不比等等人制定了大寶律令,之後不比等等人仍繼續編輯修訂律令,以使律令內容更適合日本的國情 (慶雲改革)。[2]元正天皇養老2年(718年)藤原不比等完成十卷的律與十卷的令,但是720年不比等去世,使得律令的修訂工作暫停。孝謙天皇統治時期在藤原仲麻呂倡議下,藤原不比等編繩的律令於757年正式生效,[2]《養老律令》雖然在某些篇目 (如:戶令)進行了重要修改,但總體上並無重大差異,主要差異在於用詞、表述以及對法律缺陷的修正。
到了平安時代,《養老律令》的規範開始與實際的社會經濟狀況不符,使得律令內容難以實行。桓武天皇的時代颁布刪定律令・刪定令格,以彌補律令的缺失,但9世纪初随即因頻繁發生争议,被以造成民心不定为由废止。此后日本不再編撰律令,改以颁布格式补全律令的缺失。到了平安時代中期,《養老律令》已幾乎變成了空殼,例如律令規範的二官八省中央體制,被攝關、院政、幕府等令外體制取代;班田、租庸調等律令制度也不再實施。
明治維新後,明治政府於1868年(明治元年)制定了《臨時刑律》 ,並於1870年制定了《新律綱領》。《新律綱領》僅修改了《養老律令》律的部分,可以說是律令的恢復。1873年日本開始引入歐洲刑法體系,著手修改法律和條例。1880年《刑法》 頒布,中華法系中「律」這一法律術語被現代法律體系的「刑法」所取代。
意義
《養老律令》與《大寶律令》並沒有重大差異,因此即使在《養老律令》生效之後,政治運作沒有重大改變。《養老律令》的重要性可以結合其施行時的政治局勢來理解,由於一直統治中央政府的聖武上皇於756年去世,政府內部多個派系開始爭奪領導權,其中藤原仲麻吕與孝謙天皇合作,開始快速崛起。在這種情況下,《養老律令》的實施,是為了利用仲麻呂祖父不比等的功績,宣告其繼承不比等的政治遺產,以支持仲麻呂政權,存在著促進穩定的政治意圖。
另一方面,《大寶律令》據開始施行已過去半個世紀,有些學者積極評價《養老律令》為律令制度重組的一部分,以更好地適應日本的國情。此外,直到近代早期,《養老律令》仍被視為律法的典範。江戶幕府在編纂《公事方御定書》時,不僅參考了武家法 (御成敗式目、建武式目)的先例,也參考了《養老律令》。[3]
篇目
律
- 第一 名例律 上
- 第二 名例律 下
- 第三 衛禁律、職制律
- 第四 戶婚律
- 第五 廄庫律、擅興律
- 第六 賊盜律
- 第七 鬪訟律
- 第八 詐偽律
- 第九 雜律
- 第十 捕亡律、斷獄律
令
- 第一 官位令
- 第二 職員令、後宮職員令、東宮職員令、家令職員令
- 第三 神祇令、僧尼令
- 第四 戶令、田令、賦役令、學令
- 第五 選敘令、繼嗣令、考課令、祿令
- 第六 宮衛令、軍防令
- 第七 儀制令、衣服令、營繕令
- 第八 公式令
- 第九 倉庫令、廄牧令、醫疾令、假寧令、喪葬令
- 第十 關市令、捕亡令、獄令、雜令
參見
日本的律令
參考資料
- ^ 野村忠夫「養老律令」項 『国史大辞典 14』 吉川弘文館、1993年。
- ^ 2.0 2.1 永原慶二監修『岩波 日本史辞典』岩波書店 1999年
- ^ 新田一郎「律と刑法の間――刑法前史遠望」『井上正仁先生古希祝賀論文集』 p26。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