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文中"Métis"和"métis"的使用是不同的。当大写时,它通常被用来描述梅蒂斯民族的人。代表梅蒂斯民族的政治组织梅蒂斯民族委员会(The Métis National Council,以下简称MNC)在2002年将梅蒂斯人定义为:”自我认同为梅蒂斯人的人,有别于其他原住民,具有历史悠久的梅蒂斯民族血统,被梅蒂斯民族所接纳。“同时,MNC也将梅蒂斯人的家园定义为:草原省和安大略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西北地区、美国北部的部分地区。梅蒂斯民族人民拥有共同的文化、祖先、语言、历史和政治传统,并通过互相关联的亲属网相互形成血缘。
但土著人民大会(The Congress of Aboriginal Peoples,以下简称CAP)却对MNC的这一定义持批评态度,声称它将许多“许多对梅蒂斯人身份有合法要求的人”排除在外。不过,尽管CAP提出了自己的立场,但是MNC的立场仍是联邦和省政府以及法院的所采取的立场。例如,Powley裁决和1982年《加拿大憲法》第35条所定义的梅蒂斯原住民权利,只适用于安大略省Sault Ste. Marie以西的梅蒂斯社区。虽然其他社区已经向法院提出了几个关于第35条梅蒂斯人权利的诉讼,但没有一个成功。例如,2010年的R.v.Vatour案裁决反对海洋省地区的梅蒂斯社区的概念。基于此,Powley案的裁决和各省政府对这些权利的实施都属于MNC对「梅蒂斯人家园」的定义,其中包括草原省和安大略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西北地区的部分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