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是一種行政区划单位,通常運用於城市,有時會另稱「建制市」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市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发展趋势。一個市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中國在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府、州、厅」俱废,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但未廣泛推行;亦在同年,廣州市在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市」。
分類及現況
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市」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置標準
按目前《地方制度法》規定如下:
-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但縣市合併後,實際執行上概以兩百萬人為門檻,然而臺南市例外。)
-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上述之規定。[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後,初期維持民國時代的省轄市與中央直轄市,日後經過多次改制,「市」的層級已漸趨複雜。
分類
现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分為以下类型:
其他
- 较大的市,在法律中表现出两种概念,一种是表现在行政区域划分上,1954年《宪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现行《宪法》(1982年颁布)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较大的市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按照现行区划的分类,较大的市层次上介于省(自治区)与县之间,属于地级市。另一种是表现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区类型上,1982年《地方组织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立法法》(2000年施行)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 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副省级行政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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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
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由於其城邦特性導致轄區較其他同級行政區為小,因此並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劃。
香港只在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鎮。不少新市鎮都有固定範圍的「市中心」(城鎮中心),如沙田市中心、屯門市中心、天水圍市中心;一些新市鎮之內,但地理上與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馬鞍山市中心。
澳門在葡萄牙管轄時期,全境共劃分為澳門市(即澳門半島)、海島市(即氹仔、路環)兩個市,1999年回歸後廢除。但和香港一樣有著市中心(市區,葡萄牙語:Centro)的劃定。
日本
中古時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町」,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村」。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於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區町村編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市制,「市」做為行政區劃開始出現,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施行。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等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府」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改以該法做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
日本自1889年實施市町村制度以來,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町、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因為町、村常被鼓勵合併到鄰近的市裡面,所以現在部分的市,城區範圍可能不大,但卻擁有幅員相對遼闊的鄉村或原野地帶。
設置標準
根據《地方自治法》,「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地方公共團體」,乃第二級的行政區劃,與町、村同級。「市」的設置要有以下條件:
- 原則上,人口在5萬以上者。
- 市區的戶口數目佔全區域的六成以上。
- 從事工商業的人口必須佔全部勞動人口的六成以上。
- 其他符合各都道府縣內相關條例者。
分類
「市」根據地方自治權限的不同而分為四個類型:
- 政令指定都市(振假名: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擁有最多的地方自治權限。類似中國的副省级城市。
- 中核市(振假名:ちゅうかくし),擁有次多的地方自治權限。
- 特例市(振假名:とくれいし),擁有比一般「市」要多的地方自治權限。惟此制度已在2015年4月1日起被廢除,現有之特例市則暫時以「施行時特例市」維持舊制。
- 市(振假名:し),擁有最少的地方自治權限。
大韓民國
在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特別市(韓語:특별시) - 屬於第一级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首都首爾特別市。
- 廣域市(韓語:광역시) - 屬於第一级行政區,人口達100萬可設置。共設有6個。
- 特別自治市(韓語:특별자치시) - 最新出現的第一級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世宗市。
- 特定市(韓語:특정시)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人口達50萬可設置。共設有15個。
- 行政市(韓語:행정시)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是特別針對濟州特別自治道設置。共設有2個,即濟州市與西歸浦市。
- 市(韓語:시) - 屬於第二级行政區,置於道之下,人口達15萬可設置。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越南
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直轄市(越南语: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城庯直屬中央),屬於第一级行政区。共設有5個。
- 省轄市(越南语: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城庯直屬省),屬於第二级行政区。共設有68個。
- 市社(越南语:Thị trấn/市社),與省轄市同屬第二級行政區,中國大陸通常譯作“縣轄市”,共設有50個。
注释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