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是中華民國的第二級行政區劃,為地方自治團體,下分鄉、鎮、縣轄市。縣劃分於省內,原由省管轄,省虛級化後改由中央政府實質直轄。行政首長為縣長,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四年選舉一次,以領導縣政府之運作;立法機關為縣議會,其議員亦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與縣長同,惟可連選連任。截至2021年6月,全國第一大縣為彰化縣(1,261,272人),亦是人口唯一超過百萬的縣。
沿革
民國初年繼承清朝之行政區劃,縣初期為道所轄;之後撤道制,直接隸屬於省或特别行政區;国共内战期間部分省份為了剿匪之便,成立行政督察區,縣改隸屬於行政督察區之下。自民國時期開始,部份縣份的發達地區被單獨劃出設立市,如劃上海縣核心區設上海市。
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此時縣制之法源為1929年頒布的《縣組織法》。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现实中,中國共產黨革命根據地割据或边疆地区的县份,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并不能实行有效管理。如中共政权在1935年攻占陕西省保安县县城,于1936年设置志丹县。中华民国政府虽坚持沿用保安县名,但随着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志丹县最终彻底取代保安县。
1945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後,為調和中日兩國之行政區劃制度差異,另由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來規範臺灣的縣制,與大陸地區的縣制不盡相同。直到1994年頒布《省縣自治法》後,縣自治方取得法律授權。而福建省則是在戰地政務解除後,回歸適用《省縣自治法》。隨著省政府虛級化後,1999年公布《地方制度法》成為現在縣制之法源,縣依照該法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現況
目前中華民國全國共有13個縣:其中11縣在臺灣省之下,另外2縣則在福建省之下。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各縣的民政事務均由內政部監督。
過去臺灣省曾設有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桃園縣,但分別於2010年和2014年改制為直轄市。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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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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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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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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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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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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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k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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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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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3鎮9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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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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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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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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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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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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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5鎮11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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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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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東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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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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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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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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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6鎮18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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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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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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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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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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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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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4鎮8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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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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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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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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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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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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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5鎮14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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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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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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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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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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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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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2鎮14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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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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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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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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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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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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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3鎮29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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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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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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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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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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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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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3鎮8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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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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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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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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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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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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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2鎮10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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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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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榛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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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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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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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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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2鎮13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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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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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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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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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5.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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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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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5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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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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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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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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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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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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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鎮3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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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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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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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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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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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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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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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竿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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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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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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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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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