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中華民國承認外蒙古独立前全國行政區劃圖,法理上之行政區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前全國行政區劃圖,法理上之疆域
末任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一級行政區行政首長列表列出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轄下12個直轄市(市)、33個省和1個特別行政區的末任行政首長;臺灣省、福建省於中華民國政府遷臺時之行政首長;以及西藏地方、蒙古地方(時已獨立為蒙古人民共和国並獲得國府承認[1])於1950年前之最高領導人(包含時已撤離之中央派駐職官)。
1947年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1947年底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通稱國府)在與中国共产党(通稱中共)進行的第二次国共内战中漸居劣勢,不僅於辽沈战役、淮海战役及平津战役等三大战役中全數落敗,使國民革命軍(後改組為中華民國國軍,通稱國軍)損失數百萬兵力,旗下將領更頻傳叛變、投誠,全國各地陸續失守[2]:281[3]:496。1948年11月2日,东北人民解放军(後編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並改組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攻陷國府在東北的最大據點瀋陽,東北全境被解放军占领[4]:8713[5]:162;1949年1月底,時任華北剿匪總司令傅作义向中共投降,长江以北除重慶、四川和漢口(今武漢)一隅外完全易幟[6]:318。此後戰局每況愈下:4月23日,中華民國首都南京被解放军占领[7];5月20日,國軍胡宗南部撤離西安,隴東各地盡為解放軍所有[5]:174;5月27日,華東最大都市上海失守,渡江战役結束[5]:172;6月,國軍放棄陷於中共包圍網中的青島,解放軍遂據華北[5]:164;10月1日,毛泽东在北京(原北平)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8]。
10月13日,國軍放棄廣州,至10月底廣東大部為解放軍所占領[5]:173;11月30日,解放軍攻占重慶及南寧,白崇禧遂移其部至海口,黃杰則率其部退入法屬印度支那(今越南)[5]:175;12月7日,行政院召開緊急會議,決定疏遷政府至臺北[5]:176[9][10]:226;12月26日,國軍撤出成都,隔日解放軍攻克成都,西南戰役結束[11]:62。1950年3月27日,解放軍進入西昌[5]:177;5月攻占海南島,島上國軍轉往臺灣[11]:64;10月19日,占領藏東政治、經濟中心昌都[5]:177;1951年2月,西藏當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展開談判,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同年12月1日解放軍張國華、范明等部會師拉薩,至翌年2月進駐江孜、日喀則等城市[5]:154。至1955年大陈岛撤退,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大陸的統治徹底瓦解,各級行政機關消亡殆盡,第二次國共內戰以中共在中國大陸取得全面勝利告終。
直轄市
直轄市原稱特別市、院轄市,1947年底《中華民國憲法》正式施行後改為現名[註 1];根據1947年6月修訂版本的《市組織法》規定,直轄市政府應置市長一人綜理全市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12月遷臺前,共在全國設置了12個直轄市,其中廣州、西安及瀋陽等三個城市兼具直轄市與省会之地位[註 2]。儘管中國大陸各直轄市政府已經隨著國府遷臺而陸續縮編、裁撤,但直到2005年10月行政院主計處(今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公告停止適用後,其建制才正式撤銷[19]。
省
根據1944年4月修訂版本的《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組織省政府委員會,其中應選主席一人。省主席之職權包括召集省政府委員會處理省務、執行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案及監督所屬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等。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12月遷臺前,共在全國設置了35個省;但在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時,僅有臺灣省全境以及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雲南及西康等省份之部分區域尚在其控制之下;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中華民國的實際所轄省份僅餘臺灣、福建二省,其中福建省僅轄金門群島、烏坵嶼與馬祖列島。儘管中國大陸各省政府已經隨著國府遷臺而陸續縮編、裁撤,但直到2005年10月行政院主計處(今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公告停止適用後,其建制才正式撤銷。[19]
現存
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臺灣後,中國人民解放軍仍持續對其實際統治地區發起進攻,陸續攻陷海南島、萬山群島、舟山群島等中國大陸東南沿海島嶼。1950年,中華民國國軍撤離嵊泗列島,江蘇省政府消亡;1955年,解放軍發起一江山島戰役,成功攻占一江山島,並迫使國軍從大陳島撤退,浙江省政府消亡。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浙東一帶全部島嶼,中國大陸沿海僅餘金門群島(全境屬福建省金門縣)、馬祖列島(原分屬福建省長樂縣、羅源縣、連江縣,1956年後全境劃歸連江縣管轄[220])及烏坵嶼(原屬福建省莆田縣,1954年後交由金門縣代管[12]:30-31[221])等島嶼仍由中華民國政府所實控[9][222][223]。
今日的中華民國僅實際管轄福建省及臺灣省兩個省份。福建省政府由於轄區自1956年後長期施行戰地政務,省政府組織早已虛級化[224];臺灣省政府早期實際負責地方自治工作、綜理全省事務,省主席具有實權,後更於1994年選出首任民選省長[225]。然而,由於臺灣省與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長期高度重疊,中華民國政府為精簡事務運作,於1998年實施省虛級化政策,使臺灣省政府組織大幅精簡[224][226];原由其負責之政務,也盡數轉由行政院及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承擔。根據目前的《地方自治法》規定,省政府仍具有公法人身分,但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政策制定與人事任命權均由中央掌握;省議會則改制為省諮議會,成為諮詢機關,失去原有立法機關的功能[224][227]。至於原屬省政府管轄的縣、市等地方各級政府則改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並以內政部為主要監理機關,各縣、市僅在行政區劃上仍隸屬於省[224][227]。2018年,時任行政院院長賴清德進一步決議省級機關去任務化、預算歸零,所存省級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224][228][229]。2018年7月1日,臺灣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之行政組織及業務移交予國家發展委員會[230];2018年12月31日,福建省政府之行政組織及業務由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接收[231][232]。至此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所轄省級機關實質上解散,僅保留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及福建省政府頭銜及臺灣省政府主席、臺灣省諮議會諮議長及福建省政府主席之無給職職位。[233]
由於福建省及臺灣省存續至今,本處列出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遷臺時兩省之實際領導人(即省主席)[5]:176。
特別行政區
根據1949年5月修訂版本的《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規定,海南特區應置行政長官一人,綜理轄區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12月遷臺前,僅於海南島上設置了海南特別行政區一個特別行政區,轄區範圍為海南島全境及南海諸島[註 4]。儘管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已於國軍撤離海南島後消亡,《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也於1972年公告停止適用,2003年廢止[247][248];但直到2005年10月行政院主計處(今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公告停止適用後,其建制才正式撤銷[19]。另外,原由海南特別行政區管轄之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等南海諸島嶼(目前中華民國僅有效控制東沙群島全境與南沙之太平島及中洲礁)則於1990年後劃歸高雄市旗津區代管至今[9][249][250][251]。
地方
在1949年12月遷臺前,中華民國政府曾設置了西藏地方及蒙古地方兩個地方,但自其建國後從未完全控制兩地。西藏一直由噶廈實際統治,中央政府僅能有限施行主權,以行政院轄下之蒙藏委員會為對口部會,並在西藏首府拉薩設置駐藏辦事處,以處長為駐藏最高長官;1949年7月底,在噶廈壓力下被迫撤離藏區[258][259]。除西藏外,雖然在1946年前中華民國亦在名義上宣稱領有蒙古(即外蒙古),然而早在北洋政府时期1921年蒙古就已事實上脫離其統治,並於1924年在蘇聯影响下宣布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國(今蒙古國)[260]:482;1945年10月,在中國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後,外蒙古舉辦獨立公投並通過,中華民國亦一度正式承認其獨立[261]。然而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向聯合國控告蘇聯違反《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聯合國大會在表決後以25票贊成、9票反對、24票棄權之結果通過《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譴責蘇聯行為[262];中華民國並於1949年底與蘇聯斷交,1953年正式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同時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結果之承認,此後更數次阻撓其加入聯合國[263][264][265]。惟在國際社會長期普遍承認蒙古獨立地位之局勢下,中華民國政府也漸改其一貫的強硬立場:2002年,外交部宣布中華民國重新承認蒙古國為一獨立國家,並於其首都烏蘭巴托(舊稱庫倫)設立代表處[266][267];2005年10月,行政院主計處(今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停止適用,西藏地方與蒙古地方之建制遂告撤銷[19];2012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大陸委員會)發布新聞稿,重申承認蒙古國之獨立國家地位[268]。2017年,蒙藏委員會裁撤,轄下業務由文化部、外交部與陸委會承接,其中與蒙古往來交流之工作改由外交部執行[269][270][271]。
由於西藏及蒙古情勢特殊,本處列出1950年底兩地之實際領導人(包含時已撤離之中央派駐職官)。
已獨立並獲承認
參見
註釋
參考資料
資料群組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