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喀麥隆關係(法語:Relations Cameroun–République de Chine、英語:Cameroon–Republic of China relations),是指中華民國與喀麥隆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0-1971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喀麥隆的相關事務由駐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臺北貿易辦事處、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共同管轄。[1]
政治
外交
綠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反對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當時的喀麥隆聯邦共和國。
1960年2月19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雅溫德設立中華民國駐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喀麥隆則未設大使館、派駐大使。
1971年3月26日,喀麥隆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4月3日,中華民國宣布與喀麥隆斷交。4月5日,關閉大使館。[2]
中華民國駐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大使(1960-1971年)
姓名 |
任命 |
到任 |
遞交国书 |
免職 |
離任 |
外交衔级 |
外交職務 |
備註
|
廖仲琴 |
1960年2月24日 |
1960年2月27日 |
|
|
1960年12月6日 |
一等秘書 |
臨時代辦 |
|
吴世英 |
1960年9月30日 |
1960年12月6日 |
1960年12月24日 |
1965年7月21日 |
1965年7月20日 |
大使 |
特命全權大使 |
1962年前兼驻多哥
|
蒋恩铠 |
1965年7月21日 |
1965年8月22日 |
1965年8月27日 |
1969年11月29日 |
|
大使 |
特命全權大使 |
|
陈泉生 |
1969年11月29日 |
1969年12月9日 |
1969年11月20日 |
|
1971年4月7日 |
大使 |
特命全權大使 |
|
經濟
貿易
近年的兩國貿易額,金額美元[3]
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喀麥隆 |
年增減 |
排名 |
自喀麥隆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2018 |
28,648,800 |
▲213.522% |
121 |
3,593,771 |
▼41.731% |
153 |
25,055,029 |
▲743.559% |
95
|
2019 |
40,501,593 |
▲41.373% |
110 |
3,943,822 |
▲9.740% |
153 |
36,557,771 |
▲45.910% |
85
|
2020 |
10,398,151 |
▼74.327% |
140 |
3,198,390 |
▼18.901% |
159 |
7,199,761 |
▼80.306% |
117
|
2021 |
156,827,320 |
▲1,408.223% |
80 |
6,384,540 |
▲99.617% |
143 |
150,442,780 |
▲1,989.552% |
63
|
2022 |
57,765,730 |
▼63.166% |
104 |
49,732,864 |
▲678.958% |
91 |
8,032,866 |
▼94.661% |
115
|
2023 |
82,115,176 |
▲42.152% |
92 |
6,314,236 |
▼87.304% |
136 |
75,800,940 |
▲843.635% |
77
|
2023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喀麥隆的前10大項目為:丙烯酸聚合物;橡膠或塑料加工機或以此類原料製造產品之機械;任何尺寸之捲筒或方形平版之纸與纸板、纤维素胎與纖維素紙,經表面處理者;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狀之纸與纸板、纖維素胎與纖維素紙;箱盒袋類容器;升降、搬運、裝卸機器;空氣泵或真空泵、空氣或其他氣體压缩机與风扇;診斷或實驗用有底襯之試劑或配製試劑,以及檢定參照物;丙烯或其他烯烃之聚合物;其他塑膠製品與特定材料制成品等。[4]
自喀麥隆進口的前10大項目為:石油氣與其他氣態碳氫化合物;供飾面用、合板用或其他類似積層材用單板與木材;木材;原木;其他塑膠製品與特定材料制成品;電路開關、保護電路或連接電路用之電氣用具、光纖、光纖束、光纤电缆或光纖傳輸纜用之連接器;鑄幣;捲筒或平版之植物纖維羊皮紙、防油紙、描圖紙、格拉新紙與其他打光透明紙或半透明紙;硫化橡膠板、片、條、桿與定型;其他機器或器具之電氣零件等。[5]
協定
雙邊文件[6]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1962年9月29日 |
《中華民國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經濟及技術合作協定》 《中喀文化協定》 《中喀商務協定》 |
以下簡稱中喀
|
1963年9月4日 |
《中喀漁業合作議定書》 |
|
1964年2月11日 |
《中喀農業技術合作之換文》 |
[註 1]
|
簽證
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喀麥隆可以落地簽證。
持喀麥隆護照的喀麥隆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中華民國需要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與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明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委託當地人、關係人或旅行社,向該國國家安全總署邊境警察局(Delegation Generale a la Surete Nationale,Direction de la Police des Frontieres)申請「落地簽證函」(Visa d′Entree au Debarquement),持函在抵達該國機場時辦理落地簽證入境喀麥隆,停留最多30天,不可延長。簽證相關事宜,可至喀麥隆駐日本大使館詢問。入境須提供抵達前72小時內之2019冠状病毒病PCR檢測陰性證明或完整疫苗接種證明。經喀麥隆轉機但不入境,則無須申請過境簽證。[7][8]
持喀麥隆護照的喀麥隆國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9][10]
交通
航空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26日):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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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和術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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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多邊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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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粗體標示者為邦交國 以「*」標示者有單設或互設運作中的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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